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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5 05:55:41   发布者:嫣然一笑网

但是,这一次,他们没有这样做。

之所以称成都市的户籍改革激进,是因为它一揽子解决了两道过去被认为最难突破的难题,其一,是一步到位地实现了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此,成都市市委统筹委副主任秦代红的解释是:(以往)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农民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现在加大以工促农的力度,这也是应该的,不存在公平与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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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固然与成都作为以特大型城市为核心的社会、经济结构有直接的关系,如到2008年,成都的农业户籍人口为512.88万,远少于非农业人口的612.08万,再加上农业户籍人口大量涌进城市谋生,早已事实上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则真正需要在户籍改革中实现社保农转非的人口,已经不会成为成都社保体系难以承受的负担。但别的事项都可实验,唯独土地制度事关农民的财产权利,任何变更都须有国家法律的依据,却不该受一地、一时政策的支配或剥夺。成都的情况固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趋势,却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成都的决心和经验,也将给其他地方乃至全国的户籍改革,带来启发和借鉴。因此,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扩展,急需就土地、社保等关键事项,予以统一的立法规范。他们将成为成都市第一批,也很可能是全国第一批拥有自己土地的市民。

对此,理当有全国性的法律予以解释和规范。但就在成都隔壁的重庆市,同样强度的户籍改革中,以土地换社保依然是一个隐含的主题。(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从社会主义价值观存在的意识形态来看,它属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范畴,它与社会主义本体论、认识论、制度论和实践论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哲学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更是构成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核。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第二款也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依法办案和依法审判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根据宪法、组织法和法官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首要职责就是要依法办案、依法审判,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和业务活动中,努力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和有效实施。

例如,在指导思想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必须毫不动摇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因此,构建和弘扬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必须要立足于社会主义价值观,同时结合人民法官的岗位特点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法官从事审判活动、履行审判职责的实践,全面和正确地予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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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是法官履职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效果的统一。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主张国家机关应当坚持执政为民。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等。

法官不廉,就容易丧失公正的立场。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民法官 核心价值观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公正的价值内涵就是追求公平、正义,不偏私。

公正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我国现行法律所确立的法院和法官的基本职责。法官法为法官的廉洁确定了一个基本尺度,即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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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制度上,选择公有制为基础,尤其是坚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原则。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为民,既体现了人民法官的岗位职责的法律特征,同时又蕴含了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道德要求,对人民法官履职活动提出了更高、更具体的要求。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服从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一般性要求,同时又具有自身的特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特征就是对不同的指导思想、制度形式、道德标准基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所作出的正确选择,它的核心在于价值选择。法官不廉,就很难秉公办案。(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人民法官连依法办案、依法审判都无法做到,要让人民法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卫士,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从制度上来看,根本无从谈起。

公正价值既是对法官的要求,更是对人民法院的期待。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廉洁与公正相辅相成,既出自于法官个人的道德自律,同时也要受到制度的规范。从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对人民法官的义务的规定,已经包含了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好法官、人民信赖的法官、党和人民放心的法官的基本判断标准。

廉洁是人民法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从法官履职的客观效果来看,司法为民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基本要求。在治国方略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统一,反对各种形式的大民主以及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现行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法院公正,法官才能获得体现公正价值的制度和环境保障条件。

法官公正,法院才能在公众中树立公正形象。三、公正、廉洁、为民明确了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庄严地提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不仅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增添了崭新的内容,而且为全面和正确地把握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

其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办案、依法审判是人民法官的基本职业操守。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国际事务中,社会主义价值观主张以和平和发展作为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主题,在此前提下,尊重各国主权,积极推进人权保障事业,努力构建和谐的国际秩序等等。从法官履职的行为来看,要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宪法精神,法官必须在行使自己的审判职权、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以人民利益为重,以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采取便民办案措施为依托,真正将老百姓装在心中,避免和克服各种官僚主义作风。法官办案,清廉才能刚正,不廉洁就会为情所困、为财所迷,从而丧失自身清正廉洁的品格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人大制度 。

五、规范乡镇人大主席团制度,在制度上将乡镇人大主席团设计成乡镇人大的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鉴于乡镇人大作为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而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乡一体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社会下的乡镇管辖区域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六、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为指导,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的理论基础,将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与全国人大主席团制度有机地统一起来,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法律中所确立的地方人大主席团,虽然制度化水平还有待提高,但其存在的正当性却是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密切相关的。

因此,在制度上存在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前提下,地方人大主席团的存在道理是不充分的,如果地方人大主席团要有效存在,必须要在地方人大主席团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在行使地方人大的法律职权方面划定一定明显的界限。考虑到乡镇人大的特殊性,可以在乡镇人大不设置主席团与常委会并设的常设机关,而仅仅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属于乡镇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

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框架下,健全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必须同时加强地方人大主席团制度与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建设,不能片面地强调哪个方面更重要。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视地方人大主席团为地方人大会议期间的地方人大常设机关,而地方人大常委会属于地方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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